半岛全站同时,《意见》也明确表示,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提升服务效率,这有望助力相关产业链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
近两年,医疗信息化行业呈现飞速的发展态势,从1.0阶段快速演进至4.0阶段。1.0时代是传统信息化产品的普及,如医院信息化、社保信息化、区域医疗信息化等方面;2.0时代是以互联网医疗为主旋律;3.0时代是以“三医联动+健康管理”为终极目标,医疗IT公司纷纷切入医保控费、商业健康险等产业;医疗信息化4.0时代,即切入医疗服务的本质,而不仅仅是信息化工具。
随着“互联网+”医疗、健康医疗大数据、精准医疗等技术在医疗卫生行业的深度实施应用,利用信息化技术改善医疗服务并加强精细化管理半岛全站,已成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大趋势。
近日,医疗信息化行业的厂商们纷纷使出浑身解数,展示最新技术成果、打造生态圈、推行核心技术平台,将医疗信息化推到风口。
在刚刚落幕的2016中华医院信息网络大会暨中美医院信息化论坛(CHINC 2016)上,新华三旗下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三通信)携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华三通信医疗物联网解决方案”亮相。华三通信企业系统部技术总监陈岩在“华三通信医疗物联网融合架构”主题演讲中,分析了未来医院IT建设需求,重磅推出华三通信医疗物联网融合架构,引起了强烈反响。陈岩认为,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的提升,使得关乎医疗服务的移动护理、婴儿防盗、资产定位等业务被广泛使用,但也带来了多套网络、多套供电系统和多套管理平台重复建设等问题。
华三通信推出的医疗物联网解决方案将移动医护和医疗物联网业务完美统一,满足移动医护“终端漫游”、“影像数据”、“抗干扰”三方面的需求,建立了医疗物联网AP“统一部署”、“多业务扩展”、“分布式架构”、“统一管理部署”等诸多优势。
与此同时,在CHINC 2016上,涉足医疗卫生信息化行业近20年的万达信息也推出其新的解决方案――“三医联动、分级诊疗、医联体、医院信息化管理、贯穿线上线下的患者服务和面向非公机构及政府监管的整体解决方案”,将万达信息的“互联网+”医疗健康生态圈典型案例,切实呈现在大家面前。
“作为行业内首家打通线上线下医疗资源,面向政府主管部门、医院、非公立医疗机构及个人,全方位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企业,我们想要打造的医疗健康生态圈,不仅仅只是简单的下载个APP,去实现网上挂号、在线问诊和健康咨询等单一需求。我们希望打造的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医疗健康生态圈,其核心应该是交换,即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手段,打通及贯穿从健康管理、预防、诊断、治疗、医药电子商务、药品配送到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医保结算等所有流程。”万达信息副总裁邬金国在会议现场表示,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医疗软件公司面临来自互联网的挑战,需要提升和加强互联网意识和能力。而互联网公司要吃透复杂的医疗健康业务,更需要对产业上下游相关需求,有更深入了解和研究作为依靠。任何一方的缺失,可能都会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
医院信息化,尤其以医院自身运营管理为主的信息化作为医院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既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也是重要的驱动力,它在优化就医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实现精细化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促进营收增长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同时也是打破各科室间的信息孤岛,实现医院运营管理以及与临床业务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一体化办公的基础与必要条件。
近日,联达动力隆重推出的“全新医院综合运营管理整体解决方案”,是以医院自身运营管理为主线条切入,打造涵盖医院“人财物、医教研、护药技、党政事”的综合运营管理体系,并与临床业务系统深入融合,围绕质量、安全、效率、效益提供面向医院的一体化综合运营管理整体解决方案。
在医疗卫生信息化领域卓有建树的东软集团也于近日举行新品会,正式推出面向大型三甲医院的新一代医院核心业务平台RealOne Suite。“以患者为中心的诊疗服务流程”和“以医疗工作者为核心的医疗过程和管理”是医院的核心业务。
东软集团高级副总裁卢朝霞介绍,东软医院核心业务平台RealOne Suite打破传统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思维定式,是对医院核心业务内涵和外延进行全新定义和诠释的产品,也是面向“互联网+”时代的领先产品,能够帮助医院更好地支撑核心业务高效运行和精细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工作效率,提高医疗质量,能够帮助医院优化信息系统架构,是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平台”。
随着大数据的普及,医疗信息化大力发展,精准医疗将成为医疗领域发展新趋势。在贵阳召开的数博会上,清华大学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原理事长郑纬民发表观点,认为大数据精准医疗有望突破不同病症同一疗法的传统医疗模式。
日前,英特尔发起主题为“精准医疗时代的协作创新”的英特尔生命科学信息技术论坛,探索生命科学BT与IT的融合,共同解决未来10-20年的医学难题,带给医学界和科技界新思考,并以非营利性、开放的方式实现创新合作。
英特尔表示,有望在2020年实现24小时内完成基因测序-医学分析-制定医疗方案等一系列精准医疗过程。通过强大计算能力和医学方法的突破,大大缩短制定有效医疗方案的时间,更快找到抑制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方法和药物。
从全球范围来看,医疗体系的变革正在发生,精准医疗正处于爆发前夜。在中国,精准医疗国家指南在今年3月,自此,精准医学无论从应用方向,商业规划,还是技术开发方面都有了地图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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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在报告中指出,中国移动医疗规模在2014年实现快速增长。预计到2015年底,全国移动医疗市场规模将达到42.7亿元。在2014年,互联网在线问诊、线上售药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在2015年互联网医疗新生态中,在线问诊、在线买药将紧密结合,打通在线求医、买药多环节,构建互联网医疗新生态闭环。
回顾过去一年国内移动医疗行业动态,BAT仍是作为行业的带头人。其中,百度战略投资“健康之路”、阿里则从药品开始切入,构建医药电商,并借此从药品O2O扩展到医疗O2O,希望建立完整的医药生态闭环。而腾讯在7000万美元投资丁香园后,又以1亿的美元领头挂号网;另外,以2014年微信数据为例,全国已经有近100家医院上线家医院支持微信挂号,服务累计超过300万患者,为患者节省超过600万小时。下面,我们也借此前Dr.2的资料,来盘点一下BAT在互联网+医疗上的详细布局。
当前阿里主要布局分布在阿里-未来医院、天猫医药、阿里健康三者。借助阿里本身在移动支付上的优势,打通B2B以及B2C的交流渠道,彻底深化O2O在移动医疗的应用。
去年5月,支付宝钱包正式推出“未来医院”计划,将阿里最基础的支付能力、账户体系能力、数据能力、云计算能力输出到医疗行业。通过移动电商入口、用户识别、数据分析、支付结算、客户关系维护、售后服务和维权、社交推广等能力形成整套的闭环式移动互联网商业解决方案,而医疗成为主要项目之一,被称为“未来医院”。而此前,根据官方透露的最新数据,截止到目前,“未来医院”已在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南昌、郑州、长沙、昆明、武汉等25个省市落地,覆盖37家医院,累计为超过30万个患者提供服务。
天猫医药馆是则天猫旗下的一个医药购物频道,它汇集了OTC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隐形眼镜、品牌保健品、传统滋补品等网购服务项目。
根据店讯通研究院相关数据研究,2015年2月天猫医药馆药品销售额为5233万元,环比下降34.43%。但回看天猫医药在过去一年的数据,显然天猫医药目前已成为了天猫里面的一个重要品牌。
在本月的月中,阿里健康了其官网上线的消息,同步推出包含医药、医疗功能在内的四大平台,囊括了消费者、医疗机构、药店和药企的全生态环节半岛全站,坐实了对阿里健康的诸多想象。由此可见,马云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布局初步展现。
另外,阿里健康与新浪微博爱问医生的合作自从公布后也是受到了行业的一致关注。综合两者优势,阿里在移动医疗的布局日趋完善,并且开始面向全国的医疗服务机构逐步发力。
腾讯方面,则很容易可以看到,在充分利用微信这一超级APP优势的情况下,配合挂号网还有丁香园的助力,腾讯已经轻松实现O2O。而在智能设备还有垂直搜索方面,腾讯同样也有着相关部署。
目前在微信上,医院挂号等服务已经逐步上线面对用户开放。而其移动支付功能在此前一轮的推广中,用户习惯也已逐步养成。借助微信,腾讯已经在移动医疗上逐步建立其一个用户就诊的完整闭环。
在智能硬件上,糖大夫血糖仪作为腾讯在移动医疗的又一重要产品,则有助于腾讯打通在智能硬件尤其是针对医疗方面的市场入口。同时,智能设备的推出半岛全站,更有利于腾讯在后续服务方面挖掘商业价值。如接入后端医生服务,并且在数据和服务平台方向上也得到相应的发展。
借助腾讯本身的社交属性,未来腾讯还将在垂直搜索领域持续发力,打造移动医疗大平台,为用户打造一个完整的移动医疗生态。
日前,百度总裁张亚勤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百度在医疗领域布局主要有3点:1、与国内医疗领域的权威机构301医院达成战略合作,共同搭建移动互联网医疗线、百度以“百度医生”APP为连接点,将病人与医疗服务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目前已经在福建、湖北、广东三个省份推出,并进一步大范围推广。3、百度今年还战略投资医护网,将百度医疗服务拓展延伸至线下。目前百度在移动医疗硬件市场、还有云端服务等方面均有相关行动,并且在B端逐渐深入,利用其在大数据方面的优势,打造移动医疗生态圈。
日前,健康云的上线,也为移动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带来了充分的想象。通过健康云平台,当医疗数据积累足够大之后,包括疫情监测、疾病防控、临床研究、医疗诊断决策、医疗资源调度、家庭远程医疗等方方面面,全社会的健康管理和干预水平、医疗健康产业运行效率都将得到根本提升。而Dulife硬件平台,则进一步契合百度在移动医疗上数据方面的融合,令百度在移动医疗平台的建设上起到重要的作用。
国际医疗卫生会员组织定义移动医疗(mHealth),就是通过使用移动通信技术――例如PDA、移动电话和卫星通信来提供医疗服务和信息。因此,移动医疗是一个涵盖极其宽泛的领域。如果以互联网这个概念来划分移动医疗应用领域的话,则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医院这个组织为范围,由组织本身主导使用的移动医疗类应用;另外一类则是突破医院等组织边界的移动互联网医疗。
早在十几年前,国内就有医院开始使用PDA等移动计算终端,辅助医生护士开展移动临床作业,实现床旁医嘱条码扫描执行、床旁信息采集录入、床旁查房信息查询支持等。
而正在引爆移动医疗这个概念的,把移动医疗推到风口的,其实是移动互联网医疗。从2014年至今,移动互联网医疗吸引了无数投资者和创业者的热钱和热情,已有2000余款App上线,从健康管理到在线咨询、从上门送药到线上挂号、从比价团购到智能硬件无所不包。更有甚者说,2014年是中国移动互联网医疗的元年。
本文拟就应用形态、政策、商业故事等几个角度,对国内移动互联网医疗的几个主流模式,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和对比分析。
互联网本质是互联。在这一轮“互联网+医疗”浪潮到来之际,移动互联网医疗到底在连接着那些关系呢?透过形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其背后不外乎连接着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连接,除了信息的连接,还有服务的连接。
连接医患关系是所有基于移动互联网思维最容易找到的关系,因为医生和患者是看病过程两个最为重要的主体。于是移动互联网医疗在处理医患关系方面开始了很多的探索。
该类产品是医患之间线上或移动端的问诊与沟通。其为陌生人拜访陌生医生的模式,因为用户与回答问题的医生之间都是素不相识的,所以他们的提问与回答主要遵循的是一种“轻问诊”的模式,比较适合体检报告阅读、健康养生、日常感冒、怀孕和育儿的一般性问题,妇科、皮肤、美容、性病类的简单咨询。在进入“重科室”或“重患者”问答环节,医生无论如何也不敢做有担当的干预建议,一定是回答“请去正规医院就诊”之类的话,以避免医疗风险。
“轻问诊从源头上就不成立。”中日友好医院的一位主任医生认为,没有病例、数据,仅通过线上简单的咨询或检查资料上传,就开始给患者诊断甚至开药并不靠谱。他认为,这种模式必然很难持续。另外,轻问诊只适合有一定的医学知识的人群,但这类人群并不是移动医疗用户的众多对象。
网络问诊的收费比较困难。因为看病是一个低频的场景,用户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才会打开App应用,所以几率很低,另外医保和网络问诊还无法相互配合,所以向用户收费比较困难。
其实,有一个很严重的法律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中国医生目前只允许多点执业,所以医生是不能以个人身份给患者提供任何诊疗服务的。
线上的医生集团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来构建医生和医生的关系,是互联网思维在医疗领域的积极尝试,其核心内容在于弱化医院的角色,搭建医生和患者直接沟通的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跨地域、跨医院、跨科室协同合作,随时为全国的患者提供服务;医生通过提供服务获得收入,集团则通过管理收取费用。
在线医生集团模式中,集团担任的角色是一个信息的整合平台。医生在平台上信息,患者在平台上寻找资源,尽可能地通过信息的公开透明促使资源合理分配。应用互联网O2O模式,提供挂号、加号以及转诊服务。对于患者,可就近就医,减少异地就医带来的诸多不便;对于医生,借助平台对多学科的整合,有效的分诊,可使医疗资源得到最有效的运用。
不过,通过移动互联网手段,连接医生和医生的关系,无非两种,同专科和不同专科的。同专科的目前好像还没有,因为各个同专科大佬之间是互相不服的,很难在一起合作,所以估计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不同专科的专家构成的医生集团就是一个综合性医院的技术班底,只要配上地产、低级医生、护士(这些社会上很多)就是一家医院了。理论上,会有很好的市场空间,比如同一些小医院长期合作等等,确实是未来的趋势。但医疗互联网+医生的这种模式前所未有,双方能不能联姻、未来能不能成功,只有拭目以待了。
这类App应用相对而言最为普遍,渠道众多。通过App应用,对医院专家进行提前预约,可以避免半夜在医院排队抢号的悲惨场面,并且通过实名预约、分时段预约等技术手段,可避免黄牛倒号的同时,也极大地缩短老百姓的就医时间。通过App预约只要携带身份证和预约成功短信等即可在窗口或医院的自助机上取号。
深度接入型的移动应用,通常和医院的业务系统,有较大、较为深入的关联。除了能完成预约功能之外,还可以支付费用,从而实现手机挂号。利用手机还可以查看每个医生当前排队的患者数量,从而实现居家候诊。另外检查化验报告,也可以通过手机查询。
如果接入了住院系统,则还可以实现住院押金缴纳、每日住院费用查询、住院报告查询等各种丰富功能,全面覆盖患者诊前、诊中、诊后的就医过程。
该类应用,也常常被称作“网络医院”。这种互联网医院通常以某个实体医院为依托,由第三方提供网络平台,在社区医疗中心、农村卫生室、大型连锁药店等地建立网络就诊点的运行模式。患者可以在网点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与医生在线交流,完成问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后,患者在社区医疗中心或药店即可直接拿药。已经有不少省份,希望通过建立网络医院,以远程医疗的模式,提升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水平,破解基层医院“有病不能医”的困境。
据国家卫计委的定义,所谓远程医疗,是指一方医疗机构(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受邀方),运用通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同时,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也属于远程医疗服务,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等等。
2015年8月底,国家卫计委在在《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中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并且“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的信息平台”。
单独实现类App是指由医院发起,独立开发App应用,对接医院业务系统,从而实现医院向移动互联网的延伸。这类App通常能实现一些医院的定制化需求,完成诊前、诊中、诊后的全流程覆盖。不便之处,便是患者每换一个医院就医,就要重新下载医院App,个人诊疗信息也不能完整保存在一个账户体系之下。
以支付宝未来医院服务窗和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平台寄宿类移动互联网医疗形态,也成为互联网巨头BAT这些重量级玩家们开始参与互联网医疗的一种形态。用户通过已有的支付宝或者微信App,通过查找或者扫描关注,即可开展对应医院的相关业务。对新用户而言,不需要下载和安装相关的App软件,开始使用业务比较便捷。
这种形态的移动互联网医疗应用是由专门从事该类App开发运营的厂商,搭建一个统一的移动互联网医疗平台,由该平台与各医院的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从而完成各类医院业务,如趣医网。
这种形态的移动互联网医疗,可以通过单个App,对互联网平台上的所有医院开展业务,而且统一形态,统一维护,保持系统可用性,功能可实现持续升级,患者在多个医院就诊记录,统一在个人账户下维护,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不足之处在于前期投入多,每个医院的服务器都要实现稳定互联,系统技术要求高。
宏观层面来看,较为明确的指导,当属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构建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
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引导医疗机构面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
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医疗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
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鼓励有资质的医学检验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基因检测、疾病预防等健康服务模式。
2015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方便群众就医。会议指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会议确定,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移动互联网医疗在分级诊疗体系中,如何找到自己的机会?
首先,分级诊疗制度是要突破地域限制,拉近医患关系。移动医疗可以为医院的医生和患者建立更方便的双向联系,不少移动互联网健康服务App的业务模式是搭建面向全国患者和医生的开放平台,可以进行网上健康咨询和服务。这类App还能满足慢性病护理的需要。
其次,平台类的移动互联网医疗模式,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方便实现分级诊疗。分级诊疗最重要的是患者信息共享,患者无论在哪个机构就诊,医务人员都能及时了解到患者的健康、诊疗、用药情况,全程跟踪病人的健康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的整合服务。在这个环节,互联网恰好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它能实现医疗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最后,通过移动互联网医疗手段,可以方便基层医生学习沟通。远程医疗、医生社区、医生集团等方式,拉近了医生与医生之间的距离,低年资医生可以便捷地向高年资医生学习、取经,共同探讨病例。
“轻问诊最终需要靠线下执行,线上只是导流。”艾瑞移动医疗互联网分析师认为。因此,一些轻问诊平台如春雨医生等开始转向服务型医药电商,即健康咨询服务,针对用户推荐药品或健康产品。
此外,包括好大夫、快速问医生等轻问诊平台在百度医生的冲击下也开始涌向问诊的后端,包括康复、慢性管理等。
商业保险公司正在日益成为移动互联网医疗的主要支付方之一,众多移动互联网医疗企业通过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获得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使得企业及整个行业获得进一步发展。
(一)成立机构,明确责任。我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成立了相应的“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全面负责“三好一满意”培训活动的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了开展“三好一满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全员培训。根据活动要求各卫生医疗单位通过开展培训活动,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段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其次通过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严肃行业纪律,使全体医务工作者努力做到“医德好”;在活动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二)广泛动员,狠抓落实。我局要求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从学习、领会和贯彻有关开展“三好一满意”文件精神上下功夫,全面、深入、准确地领会“三好一满意”的指导思想、活动目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步骤,实现快速、高效、系统地推进“三好一满意”工作的开展。
一是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问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宗旨,维护群众利益,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满意、患者满意作为评价医疗卫生工作的首要标准,形成为群众多做好事、多办实事、多解难事的良好风气。坚决纠正群众观念淡薄、漠视群众利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努力树立群众观念,促进医患关系。
二是服务意识和方便群众问题。进一步强化了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和文明用语,精简和规范就医环节,保障便民服务设施齐全,方便群众就医。有效解决预约诊疗、健康教育、用药咨询、诊后随访不到位的问题,坚决纠正“生、冷、硬、顶、推”现象。
三是质量意识和确保安全问题。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纠纷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保障体系。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务人员“三基三严”训练,强化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坚决纠正忽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错误思想,有效解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突出问题,解决杜绝因责任心问题导致医疗事故发生。
四是廉洁意识和行业形象问题。做到了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守信用,自觉商业贿赂。严肃查处乱收费、、以医谋私、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行业纪律,弘扬高尚医德,树立行业新风正气。
【摘要】 通过分析基层县级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探讨如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出相应的措施,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半岛全站。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投诉呈逐年增长趋势。如何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保证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一直是医院医政职能管理部门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现就我院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选择2006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发生在我院医疗纠纷46例,其中与医疗相关的26例、与护理相关的10例、服务态度5例、家属及患者期望值过高5例。
2.1 不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个别医师责任心不强,未按照相关疾病诊治处理规范进行医疗行为,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失,形成医疗纠纷。如一外伤患者,因清创缝合不彻底,伤口反复化脓不愈,经拍X-ray片证实伤口有异物,异物清除后伤口很快愈合。又如消毒不严格诊断性穿刺部位感染等。医疗行为是一个严谨的行为,不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行事,难免会出现问题。
2.2 未按医疗核心制度行事。如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三查七对等十二项核心制度是医疗安全的核心与基石[1],不遵照医疗核心制度对工作造成纰漏,形成医疗纠纷。如急诊科将急诊患者送至病房,但病房不肯接受,延误患者治疗,从而导致医疗护理纠纷。
2.3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医务人员对医疗相关法律了解不够,不了解医师与护士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医疗纠纷。如诊断证明和死亡证明的开具是医师的法定的执业权利,诊断证明只能开具一份,并且交给患者本人或患者法定的监护人和继承人,其他无关人员不得索取诊断证明,但医护人员给其他无相互关系人开具了诊断证明,造成患者隐私泄露,引发医疗纠纷而承担责任。
2.4 服务态度问题。由于医务人员态度生硬或解答询问态度粗暴促成纠纷。患者到医院求医治病,希望把病治好,但因为患者对医院规定、手续、环境不熟悉,特别是自己的疾病的转归等问题抱有疑问,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询问不耐烦,冷言冷语,甚至恶言恶语,使患者心理爱挫产生气愤,造成医疗纠纷。
2.5 上级医院医师不慎言对基层医院造成医疗纠纷。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单位条件不同、设备不同、诊断标准不同及医师技术水平不同等诸多因素,对某一个疾病的认识能力和诊疗效果可能会有差异是一种正常现象。如某种疾病发病初期典型症状表现不充分,经下级医院治疗几天后,不见好转,转至上级医院后,此时症状比较典型,医师可能改变原来的诊断,如果接诊医师不假思索讲“这个病诊断错了”、“你这个病早来没问题,现在已经晚了”,无疑家属会找到初诊的医疗单位诱发成医疗纠纷。
2.6 医院其他环节出现的问题。比如患者就诊或入院时财物丢失、收错款、丢失化验单等引发医疗纠纷,前来医政部门投诉。
3.1 加大医务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基层医院要注重人才培养,采取进修学习班等形成培养业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使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减少医疗纠纷。对年青医师要注重培训,严格代教,按照要求执行三基三严培训及医师规范化培训,使之成为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
3.2 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是每一名医师必须遵守的法律性义务[2]。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法制观念,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促进医院医疗安全水平提高,减少医疗纠纷。
3.3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思想,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进行换位思考,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重视病人的意见和感受,主动积极和病人及家属沟通,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同情心对待每个病人,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3.4 掌握沟通交流技巧。医患沟通尤为重要,搞好医患之间沟通,可有效减少医患纠纷。并积极主动与上级医院沟通,避免因不当语言造成患者误解,而引发下级医院医疗纠纷。
总之,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基层医院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同时加强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操作水平,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社会在进步,医学在发展,医院在增多,医护人员队伍在不断壮大,但医疗纠纷却在逐年上升,成为普遍社会问题,这与建设和谐社会极不相协调。在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下面从目前医疗纠纷的特点、成因及防治对策方面探讨,为遏制医疗纠纷,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贡献微簿之力。
文献中比较一致地认为,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发生分歧和矛盾,患方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或要求赔偿损失的纠葛[1]。
2.1 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疗事故逐年下降: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2、2003年对全国各地医疗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发生率达98.47%[2],平均每年以22.9%左右速度递增,但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数量逐年下降,说明技术问题并不是重要原因,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3]。
2.2 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院的级别成正相关:这主要是级别越高的医院,收治的疑难危重病例越多,诊断、治疗难度大,疾病的死亡率亦较高有关,且患者家属对高级别医院的医疗水平的期望值亦高,易发生医疗纠纷。
2.3 医疗纠纷矛盾逐渐升级,并出现暴力:医疗纠纷正面临矛盾逐渐升级,并演化为医患暴力,甚至出现了医闹。北京医师协会对北京市400多家医院的调查结果是,1998-2001年北京市共发生殴打医护人员事件502起[4]。据江苏有关方面统计:南京各大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90%以上是以“武”相见。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姓姜的律师说;不仅南京市这样,全国都是一个“闹”字在唱主角,闹着闹着就演化成了暴力。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不仅让医院无法正常工作,也给当地的稳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其负面意义很快超出了医疗纠纷的本身,波及全国的“医闹”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5]。
2.4 医疗纠纷经济赔偿日益增多:医疗纠纷经济赔偿日益增多,有以下因素造成(1)社会学因素:医疗体制改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增加,一但患者诊疗出现不理想效果,患者千方百计寻找诊疗护理上的不足,甚至无理取闹,把争取医院赔偿作为弥补经济缺口的有效途径;(2)法学因素:法院通常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审理,赔偿范围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10项,有些还加上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来越大;(3)医院因素:有些医院为维护声誉,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来平息事态,结果在群众中形成了“大闹多给钱,小闹少给钱,不闹不给钱”的错觉[6]。
3.1.1 投入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普遍认同医院的福利性,理所当然地为社会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患者日益增高的要求。但医疗体制改革后,政府对医院投入很少,只占医院总支出的10-15%[7],绝大部分要靠医院市场化运作来维持医院发展、设备更新及人员工资等,迫使医院参与市场化竞争,追求经济效益。严格意义上说,没有非因赢利性医院。医疗费用上涨,许多患者看不起病,矛盾直接转化为医疗纠纷。
3.1.2 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从原先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到医院药费承包,再到医疗保障制度,管理逐步严格,个人负担部分逐渐增加。198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中政府、社会和个人的支付构成分别是36.40%、40.40%、23.2%。到2002年该构成分别是15.21%、26.45%、58.34%,政府和社会支出分别下降了21.19%和13.95%,而个人支出却增加了35.14%[8]。患者心理承受能力逐步下降、同时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提高,如果医疗效果达不到期望值,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同时,医疗保障制度仍未达到全民覆盖,仍有一部分人在受益范围外,尤其是下岗、低收入人群及广大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严重,因病致穷,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对社会不满转化为医疗纠纷。
3.1.3 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的医疗布局极不合理,有限的卫生资源85%用在了服务于只占10%的住院人口,而15%的卫生资源才用于占90%的人口的初级卫生保健。人造美女、人造美男、变形手术等非医学目的活动又分流了有限的卫生资源,弱化了基本医疗保健,使40%的人正常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得不到保障[9]。国家对医疗资源的配置缺乏法律的规制,有限的卫生资源越来越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而广大农村、基层和社区医院则有不少处于濒临倒闭的状况,这造成一些人才、精密仪器涌向大医院,患者小病也要挤到大医院,致使大医院出现供不应求情况,病人住在拥挤不堪的走道上,加床率居高不下,大医院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全年无休,节假日正常开诊,忙中出错,沟通不到位,是医疗纠纷的隐患。
3.1.4 医疗卫生事业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医疗形势的发展:近来,虽然有《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医疗行业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也在相当的程度上维护了患者的利益。但对于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难以落实[10]。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更多地强调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负的责任,而患者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却谈及不多或较难实施,这是失公平的。这些滋长了暴力解决医疗纠纷的社会风气。并且出现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多元化,非诉讼调处机制的虚置化状态。
3.2.1 医院方面:因财政投入不足,使一些非赢利性医院,套用企业模式经营管理,将经济指标与科室、医生、护士的收入挂钩,医院决策者鼓励员工创收、完成指标。导致以经济利益为目标;随着高新设备、高新技术、新药品的引进和使用,促使诊疗费用上升,费用控制没有政策支持,造成医院维持正常运行过程中成本提高和上升过快,病人负担也同步增加。新技术、新项目、新设备在为患者提供高科技含量服务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医疗活动的风险,而人们普遍对这些手段的期望值过高,高付出没有得到预期的服务,纠纷由此产生;医院管理层法律意识淡薄,在医疗纠纷发生时,不能正确及时处理,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德处理态度,只求息事宁人。这种态度不仅没能缓解医疗纠纷,反而助长了这一趋势,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11];大医院过热,业务量剧增,人员配置滞后,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同时双休、节假日门诊、专家门诊正常开放,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这使医疗服务质量受到不利影响,使社区、基层医院更无生存空间。
3.2.2 医护人员:在现世社会公德与诚信缺失大环境下,不可否认存在极少数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滑坡,为了个人利益损害了群众利益,公开接受吃请、走穴、收红包、吃回扣等,损害了医疗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但医护人员主流是好的,在抗非典等重大事件面前,舍己救人、救死扶伤的崇高职业道德经受了严峻的考验;有些医护人员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责任心不强,操作不规范,处理不及时,医护人员之间不协调等,造成医疗缺陷的客观存在,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关键;一份在中国5省市部分医院患者对医护人员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患者对医护人员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的为44.76%[4]重程序服务轻人文关怀,忽视患者求医心理特点,服务态度冷漠、生硬是造成医疗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医护人员缺乏良好的沟通技巧,出现“不愿与患者沟通、“不会与患者沟通”、“不能与患者沟通”的现象,特别是针对一些比较“难缠”的患者,他们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使矛盾不能解决在萌芽状态。
3.3.1 患者缺乏医学知识:许多患者及家属不了解医疗服务是一项科技含量高,业务风险大的特殊服务,仅以诊疗效果或预后状况判定医方的服务质量,病情一旦恶化,便将责任归罪于医护人员,于是吵闹、殴打、围攻医院时有发生,患者还把医疗服务等同于其他消费,不称心可以包退包换,而医疗消费无法做到“无效退款”。
3.3.2 患者法制观念不强: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而法治观念淡薄。许多患者能运用“民法”、“消法”进行自我保护,但同时许多患者往往不依法办事,有了纠纷,既不肯进行事故鉴定,也不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是找医院吵闹,甚至欧人砸物,迫使医院赔偿,医院迫于无奈,最后解决办法也往往是“花钱买平安”,导致医疗纠纷越闹越烈,越闹越凶。
3.4 新闻媒体的片面报道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外部原因:目前医疗纠纷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引起媒体的极大关注,不可否认,公众媒体在发挥舆论监督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对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不可忽视媒体的介入对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带来负面效应。客观地讲,媒体对医院方面的报道存在以下倾向:
3.4.1 正面宣传报道少:媒体经常可看到某医院收费高,药价贵,服务态度差,鲜有对医护人员平凡而感人事迹的报道。
3.4.2 不客观的报道多:一些记者不太了解医学专业知识,对纠纷的前因后果分析过于简单,往往报道的是已发生的医疗纠纷而未经医疗鉴定或行政处理的医疗事件,即使后来证明是医院方无过错的医疗事件,会被公众误解。
3.4.3 带有感彩的报道多:鉴于患者是的思维定势,媒体往往站在患者立场上分析问题,影响了媒体监督的公正性,此外,少数媒体还带有新闻炒作的倾向,有意无意助长了患者及家属对医院的不满,加剧了双方对立。在媒体报道引发的社会舆论中,医院及医护人员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巨大压力使得医护人员神经高度紧张,有的医护人员不堪重负而改行。同时出于对媒体的担心和自我保护,部分医生工作求稳,遇到高风险的手术不敢做,遇到疑难、危重患者不敢收,一部分医生不得不扩大检查、治疗范围,以备留取尽可能完善的证据。这种保护性医疗行为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减少患者获得最佳治疗方案的机会,这无疑对患者、医院和医疗事业的发展都是一种损害[12]。
4.1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职能,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一是要加大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确保公共卫生经费和人头经费足额发放到位;二是要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合理格局;三是要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的投入最终形成一个覆盖全民且付费分摊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要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监管,核定真实生产成本,遏制药价及医疗器械耗材价格虚高现象;五是 要建立医疗纠纷的调处机制,提高对重大医疗纠纷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六是尽快设立医疗责任保险,使医护人员专注于救死扶伤,而不是考虑患者好不好惹,值不值得冒险,出现纠纷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是否有保障等,解决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当然,发生医疗事故对当事人应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
4.2 发挥医院的主导作用:一要提高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使诊疗护理行为严格遵循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努力降低误诊、误治及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二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遏制医疗腐败现象,维护医务工作者的形象;三要转变服务模式,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尊重患者的权利和就医感受,为患者提供温馨、细心、耐心和爱心的服务;四要建立和完善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交流的制度规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制定各种知情同意书,实施收费等事项的公示制度,加强病历管理。
4.3 加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建设,化解矛盾,整合社会关系:通过和谐文化的建设,引导人们用正确的立场、观念和方法观察社会,培养人们用宽容的态度看待和处理各种问题,避免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和极端化,形成尊重劳动、关爱他人、维护公平、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这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利益关系紧张和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的局面能起到化解矛盾、整合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特别应强调的是,媒体在营造和谐法制的社会文化氛围方面能起到显著的作用。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不仅仅是医疗领域的问题,亦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种影响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种类,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带来负面影响的严重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控制。我们不能只抱怨,等待奇迹的出现,要立足自身,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作为一名临床医生,只要你把住自身的职业道德,按医疗常规、规章办事,勤与患者沟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你就是为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尽了你应尽的责任。这样,政府、医院、医生、患者及媒体各尽其责,和谐的医患关系离我们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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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者方面来看,提升患者健康水平的职业精神与追逐利益的物质需求在一定范围内并存。应当看到,物质需求的激发使卫生事业运作的效率激增。但是,体制机制的粗陋刚硬,又在一定范围内使物质需求的激励失当。“医乃仁术”的职业信仰严重弱化,医者非理性的复杂化、多面性分外突出。在医疗活动中,科技至上主义大行其道,抗菌药物、激素大肆滥用,器械检查极其普遍,就医者成为待检测修理的机器,人的社会属性甚至生物属性被严重忽视。医者威严冷峻的权威态度、满嘴的专业术语,以及医患的交流媒介于冷冰冰的机器,更加深了与患者的鸿沟。医学科技的强势,遮蔽了医学内在、固有的人文内核,温情的医学不见了。同时,在非道德主义泛滥的潮流中,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结构体系又赋予过度医疗以某种合理性和合法性,医药市场监管不力导致医托作祟、假药横行,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削弱,行业不正之风泛滥,攀高的误诊率、造假的化验单、荒谬的检查报告等等这些情况,凸显了医护人员的职业迷失和对生命尊严的漠视。在医护人员的日常工作之中,价值取向的紊乱严重地干扰着其敬业精神和工作质量,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不信任度明显加大。
而从患者方面来看,实现健康痊愈的强烈愿望与被迫盲目就医的信任危机亦兼而有之。一方面,目前群众的就医需求变化明显,医疗费用支出在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以更加健康的身心状态获得生活的幸福感成为人们的普遍愿望。而这种愿望显然是转型中国得以和谐进步的强大动力,非理性因素的建设性意义因此得以显现。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在急剧变迁中价值观的多元化呈现、医护人员的逐利或职业疏离等因素又会导致患者产生或大或小的挫折感,少数人的挫折感积累到一定程度便扩展为多数人的挫折感,甚至整个社会的不安全感,这种挫折感一旦得不到有效消解,患者因此而产生对医院的抱怨、对医护人员的不信任甚至严重误解,极端的医患紧张事件便可能以非理性方式迸发出来。医护人员的职业风险日益上升,而因信息不对称处在被动地位的患者更是既不能减轻病痛,又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职业医闹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患者方面试图消减就医困惑的扭曲反映。医患双方经济关系的紧张化和医学服务关系的紧张化如此相互缠绕,紧密纠结,成为当下医疗活动的常态存在。在这一过程中,医患双方非理性诸因素中消极性的方面不断相逢,而其积极性的方面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协同,比较理性状态的医疗活动未能得以实施。
更为重要的是,在医患关系失衡的表象下面,医疗资源的城乡差别与地区差异、医疗单位的性质差异、大医院和基层医院的层次与质量差异、医药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差异、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益的差异,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其中某一个因素或某几个因素又最终不断地使具体的医患关系愈发错综复杂。
基于当前医疗实践活动中的非理性困惑和价值观分歧,要强调优化人的非理性因素,促使非理性因素更多地成为理性行动的内在驱动力,实现理性与非理性的协调一致,使其在潜在的医患冲突中起到积极作用,把可能发生的恶性冲突限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以期逐步塑造和谐的医疗氛围和医患关系。
制度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是医院科学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是形成现代医院软实力的基本内涵。健全的制度将保持利益冲突的积极意义,使冲突在制度框架内被引导成一种有秩序的力量。而制度所供给的社会规范可能通过法律法规体现出来,也可能体现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准则或价值标准。创新制度功能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充分的制度设计与运行,修正现存制度的缺陷,促使医患冲突的应对从传统经验状态向现代制度转移,规范高效地引导医患双方异中求同,坦诚相对,远离冲突。从制度创新的层面看,当务之急是深化公立医院的改革,迅速建立健全并真正落实严格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利益性与公益性矛盾的解决。要逐步建立政府财政价格补偿调控机制和医疗保障调节机制,既要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又要逐渐取消“以药补医”机制;要逐步建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和医院监管机制,提高医院内部运行效率;要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以多元办医的竞争格局,促使公立医院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优化当前医疗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有意识地加强和谐医患关系的宣传力度,着力构建社会成员的健康精神结构,创建共同面对、勇于承担的意见沟通和心理表达渠道,促进社会成员的相互悦纳,广泛培养以信任和认同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情商,以医患双方社会情商的普遍提高来增强医疗过程中的社会有效控制能力。对医护人员而言,要强调以职业信仰的内在控制和制度规范的外在约束的有机结合,以敬畏生命的仁者丹心,奉献精湛医术和人文关怀;坚持规范治疗和个性化治疗相结合,坚持延长生命时间和提高生命质量相结合,严格设定新技术、新药物使用的伦理底线,切实提高人文执业能力,确保各个工作环节充分绽放关爱生命的人性光芒。就医院整体而言,应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提高医护人员对患者安全文化的认知能力和风险预控能力。而对患者而言,则强调以人生信仰的内在控制和制度规范的外在约束的有机结合,以亲近信任的积极心态塑造真诚协作的医疗关系;坚持明了自身病情与尊重专业化治疗方案相结合,主动遏制不良的就医行为,在具体诊治项目的适宜选择中,努力争取医护人员优质的职业帮助。当然,改善医患关系,并非朝夕之事。但是,从互相理解开始,减少苛责,融化冷漠,医患互信才可以期待。
建立健全以支持和疏导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支撑,既有利于医患双方协调冲突,又有利于大众心理宣泄,释放或至少减轻相应的社会压力。要通过强化结构性与技术性的组织建设,拓展以支持和疏导为特征的社会支撑,以医疗服务管理的创新来提升患者满意度与幸福感,和谐的医患关系方能获得积极的社会心理支点。而拓展这一社会支撑的原则应当是,采取人道主义方式,只问什么行为最可能增进人类幸福生活的最大值。
5G技术是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简称。近年来,5G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行业急速变革,引发了移动通信、金融、媒体、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能源等应用领域的研究热潮。
1.1速率高。速率高是大数据时代能够实现大容量数据传输的基础,标准是下行峰值数据速率不低于20GB/s。1.2低功耗。低功耗能够满足物联网等应用场景的需要,也使更多的智能设备开发成为可能。1.3低延时。采用“自包含集成子帧”等新技术,其延时在理想状态下为1ms,在普通状态下为5~10ms左右[1]。1.4广域覆盖。采取小型基站密集建设,覆盖大基站未涉及到的末梢通信,提升网络覆盖率。1.5物联深化。物联网的大规模连接和关键任务连接[2],极大程度推动人物交互、物物交互等领域的研究,深化了物联程度。1.6安全性能高。开发了多种网络安全机制,如“网络切片”“多元可扩展认证”和“智能型主动防御”等[3],使5G网络的安全性能提升。
2.1远程手术。5G技术有高速率、低功耗和低时延的特点,可以解决4G网络条件下远程手术传播实时性差、视野清晰度低、远程控制延迟等明显问题。医生可以通过高清音视频实时交互、操控信号双向传输、监测数据的实时共享等功能,实时看到病人手术的场景,掌握手术即时数据,实现手术的远程操作。如:中国人民总医院通过5G网络连接,跨越近3000公里的距离,实施了帕金森病“脑起搏器”植入手术,完成了全国首例5G远程脑外科手术。2.2远程会诊。5G技术的应用可有效提升网络传输质量,其eMBB特性[4]可满足8K高清音视频和AR/VR等新技术的需求,医生端与病人端设备时延仅有数毫秒,病人端的每一个细节都清晰、流畅地展现在医生眼前,真正实现了远程临床诊断的无缝对接。如:中国移动同中日友好医院合作与安徽金寨县人民医院开展了5G远程急重会诊实践,实现了电子病历、放射影像、病理等大量医疗数据的快速传输、同步调阅,解决了现有4G网络大宗数据传输费时费力的瓶颈问题。2.3远程超声。超声诊断得到的是基于时间序列的动态影像,单一名患者就会产生高达2GB的超声影像数据,而且这些动态影像对远距离传输的图像连贯性和时延控制有着极高的要求。5G技术的出现,解决了在远程超声检测过程中由于网络技术的局限性而对影像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实时性无法满足的问题,实现远程超声检查。如:5G超声系统在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投入临床验证,能无延迟、无卡顿将超声影像数据传输到位。2.4远程监测。5G技术可实现同时连接数以百万计甚至数十亿的低能耗、低时延的医疗健康监测设备、临床可穿戴设备和远程医疗传感器,连续不间断地采集患者的医疗数据,如生命体征、身体活动等。这些数据将通过5G网络上传,由医疗服务提供方实时地接收,从而有效地进行患者管理或调整治疗方案。如:QualcommTricorderXPrize设备通过接入5G网络,可以实时诊断和解读13种健康状况。2.5急救服务。5G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能够有效提升急救指挥中心计算机网络通讯指挥系统网络能力,保证联络、协调、指挥、调度、传达环节在急救工作中顺利开展,使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工作能够紧密衔接,完善急救体系。5G技术使高清晰度视频通信的救护车成为现实,院内完成的医疗监测和数据采集环节都能在新型救护车上完成,并传输回急救中心,缩短诊断时间,提升急救水平。5G技术应用于急救的实践已经开展,如: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5G急救医疗系统应用、上海首辆5G救护车投入使用等。2.6药品管理。使用电子监管进行药品信息的追溯,存在监管码设备成本高、工作量大、有潜在安全风险等问题。对于特殊药品和跨区域的药品调剂,电子监管码也无法实现实时的定位跟踪和状态捕捉。5G网络提供人与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高速、安全和顺畅的联通,将促进物联网在医疗领域的快速落地,可以取代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从而降低了设备成本,也简化了信息录入的工作。
3.1完善有关政策,加强5G技术监管力度。5G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和应用还属于早期探索阶段,缺乏方向性引导。5G技术使网络更加智能化,物物交互更加普遍,物体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因而在隐私和安全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为做好5G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需要健全5G技术应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宏观层面予以规范和指导。因此,政府必须对5G技术及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有正确的认识,发挥统筹调控作用,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需要构建系统的监管体系,将5G技术及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纳入监管框架内,防范系统性风险。3.2制定行业标准,促进5G技术应用落地。目前国内外在5G技术应用领域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其在医疗领域的推广运行将面临诸多困难[5]。因此,需要积极响应5G技术的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开展国内5G技术分基础类标准、数据类标准、业务类标准、应用类标准、安全类标准、管理类标准的编制和颁布。构建5G技术标准体系,与国际前沿技术和制度接轨,在保证我国知识产权的同时半岛全站,推动我国优势技术和标准国际化。此外,5G技术在医疗卫生行业的应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整体呈现碎片化发展趋势,不利于5G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和应用落地。为促进5G技术加快应用于医疗卫生行业,应推进5G技术标准化在医疗卫生行业的实施,实现医疗卫生行业5G技术应用线G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对医疗卫生人员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培养既懂医疗,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是促进5G技术在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必要因素。可以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增加有关医疗卫生和信息技术的课程,培养具备信息技术思维及医疗行业分析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依托社会和教育资源,大力开展有关医疗卫生和5G技术知识培训,促进有关“5G技术+医疗”的学术探讨。同时,加强5G技术高尖端人才交流,为5G技术在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提出方向意见。结合医疗卫生和5G技术发展形势需求,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5G技术和在医疗卫生领域应用形式的创新,挖掘5G技术在医疗卫生行业应用的潜在可能,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发展。
非法行医行为是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内容。非法行医,虽只寥寥四字,但其中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内容。为充分认识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本文拟对非法行医行为作一较为深入的剖析。
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因此只要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像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一样从事医疗业务活动,就是非法行医。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医疗业务活动合法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必须将主体资格不合法与不合法的主体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认识非法行医。借用公式形式表示非法行医行为,即为:
在这一公式中,非法行医之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行医主体资格不合法上,至于医疗业务行为是否违反医务工作规章制度,则在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在所不论,但在认定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时具有一定的意义。
非法行医既然是非法主体加行医,而非法主体主要是本罪主体所要讨论的问题,因此,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行医就成为认定的关键。
关于“行医”,有学者认为有两种含义:一是单指为人看病的行为;二是以为人治病为业,即开业行医。(注:曹子丹、侯国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笔者认为,在非法行医罪中,应取第二种解释,即行医是指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其职业或者业务的行为。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要求行为人须将某种行为作为职业或者业务而反复实施。业务是指人们按照社会生活上的地位而持续或反复地从事自己选定的事务。对于业务,不区分其事务属于公还是私以及是否有报酬利益,而且不问他从事的是主要的事务还是辅助的事务。(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632页。)对于医疗业务,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曾解释说,医疗业务是指以医疗行为为职业者而言,不问是主要业务或附属业务,凡职业上予以机会,为非特定多数人实施之医疗行为均为医疗业务,但医疗业务不以收取报酬为要件。对于这里所指的附属业务,台湾有学者认为,是指为完成主要业务所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且此项附随之业务,不问与业务系直接或间接之关系,均属于其所执行之业务范围。(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第一,医疗业务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内容的业务活动。关于何为医疗行为,容后文详述。
第二,行为人须反复或者持续的实施医疗行为或者至少须以反复、持续的主观意思实施医疗行为。如果行为人缺乏反复、持续地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意思,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偶然地实施了医疗行为,不能认为是医疗业务。例如,某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答应某乙的请求,商定以1800元的价格为某乙之子某丙戒除毒瘾。某甲在没有对某丙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对其毒瘾程度了解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某丙戒毒。在对某丙使用了大剂量药品时,某丙有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注:张明楷编着:《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42页。)在这一案例中,某甲没有反复、持续地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意思,仅仅偶然地实施了一次医疗行为,不能认为其从事了医疗业务,因此,对其不能以非法行医罪定性,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反之,如果行为人以反复、持续的主观意思实施医疗行为,即使只实施了一两次医疗行为即被查处,也应认定为其进行了医疗业务活动。例如,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即于闹市中租房开办诊所,但仅开业一天,治疗了几个病人即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在此案中,某甲租房办诊所的行为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他主观上具有反复、持续地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即使其诊所仅开业一天,也应认定为进行了医疗业务活动,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当然,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三,医疗业务不以不间断性为条件,只要反复实施医疗行为,即使行为之间存在间断,也是医疗业务。医疗业务亦不要求行为人将行医作为唯一职业,行为人在具有其他职业的同时,将行医作为副业、兼业的,也属于非法行医。(注: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第54-55页。)
第四,医疗业务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这也是职业犯与营业犯的主要区别。有学者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行医的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开展了医疗活动,二是行为人通过医疗活动收取了费用。笔者认为,以这两条标准认定行医行为值得商榷。首先,无论是开展医疗活动还是通过医疗活动收取费用,都不能划清行医行为与偶尔实施医疗行为之间的界限;其次,尽管在实践中非法行医者大多通过非法行医行为收取了费用,但我们仍不能排除有人只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而未收取费用的情况存在;再次,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并未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因此,没有营利目的的人实施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的,仍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如果将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限定为“通过医疗活动收取了费用”,无疑缩小了非法行医罪的外延,这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会放纵犯罪。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所谓医疗业务,是社会分工的一种,是指行为人以反复、持续的意思实施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活动。
既然行医是指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职业或者业务,那么,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医疗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行医,因此,界定医疗行为又成了认定行为人行医的关键所在。
在这里,行医之“医”,就是指医疗行为。对于何为医疗行为,目前我国大陆刑法学者多未作出定义式的界定,而是仅仅列举了医疗行为或者非法行医行为的表现形式,由此可见界定医疗行为之困难,但也有学者对此作出了努力,认为,医疗行为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出于医疗的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包括疾病的治疗与预防、生育的处置、按摩、针灸等符合医疗目的的行为;狭义的医疗行为则是指广义的医疗行为中,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便会对人体产生危险的行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应是指狭义的医疗行为,即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中,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便会对人体产生危险的行为。(注: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第54-55页。)
与祖国大陆相比,我国台湾地区对医疗行为的含义无论是在理论探讨上还是在医政实务上都要丰富得多。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就医疗行为解释为:“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目的,所为之诊察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疗目的所为之处分,或用药等行为或一部之总称,谓之医疗行为。”(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第77-84页、第77页。)同时,“行政院卫生署”还对信徒取用掺有药物的香灰治疗、近视者配装隐形眼镜、中医把脉、拔火罐、刮痧、针灸、推拿、美容等数十种行为是否是医疗行为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理论上,更将医疗行为区分为临床性与实验性医疗行为、目的性与非目的性的医疗行为、类似医疗行为等,足见台湾地区对医疗行为探讨之深入。(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第77-84页、第77页。)
笔者认为,医疗行为的概念和含义,具有相对性和历史性。所谓医疗行为的相对性,是指医疗行为的含义依具体社会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我国乃至东亚、东南亚等东方文明地区,中医望、闻、问、切的行为无疑属于医疗行为中的诊断行为,而在欧美地区,中医中药则可能被视为愚昧落后的异端,被排除在医疗行为之外。所谓医疗行为的历史性,是指医疗行为的含义在同一社会中,也会因科技的发展和公众观念的进步而变化。例如,神医巫术、灵丹妙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被认为属于医药无疑。而在今日中国,此类缺乏科学根据的“医药”已经不再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是医疗行为。因此,医疗行为的具体含义随着医学、科技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公众的医疗和健康观念变化而变化,“应依当时之医学水准,国民的生活方式之推移及卫生思想普及等因素,综合的判断。”(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第77-84页、第77页。)
既然我们是界定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而非法行医罪是法定犯,其最显着的特征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同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之一又是公共卫生,因此,笔者认为,界定医疗行为应当本着以下几个原则和标准:(1)医疗行为与医生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紧密相联;(2)医疗行为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或者接受医疗行为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紧密相联;(3)在一个具体的医疗行为中,医疗者与就医者之间是具体的一对一的关系。
根据以上界定医疗行为的原则与标准,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是指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接受医疗者消除或缓解疾病、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药物或者等的病态依赖、延长生命、改善身体功能与外观、矫正畸形或者帮助或避免生育等与接受医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具体而言,医疗行为的特点为:(1)医疗行为是运用医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活动;(2)医疗行为的客体(对象)是他人的身体;(3)医疗行为是针对不同接受医疗者不同的具体情况,给以相应不同的治疗措施的行为;(4)实施医疗行为者具有医疗目的,即具有为接受医疗者消除或缓解疾病、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药物、等的病态依赖、延长生命、改善身体功能与外观、矫正畸形或者帮助或避免生育等目的;(5)医疗行为是与接受医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根据以上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下列行为属于医疗行为:(1)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身体痛苦、改善身体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具体包括疾病的询问、观察、检查检验、诊断、治疗、处方、手术、麻醉、注射、用药、包扎等行为。在我国,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包括西医和中医的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医疗行为;(2)帮助或避免生育行为,即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及对孕妇的诊断、检查、助产、接生、剖腹产手术等帮助生育的行为和放置宫内避孕器、避孕环、实施结扎手术等节育行为。但是,刑法第336条第2款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的行为单独规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因此,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不包括上述几种行为;(3)医疗美容行为,即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如隆乳、手术减肥、造重睑术(俗称割双眼皮)等美容整型行为;(4)戒除病态依赖行为,即通过用药等医学手段戒除对、品、兴奋药品等的病态依赖行为;(5)矫正畸形行为,即以手术等医学手段矫正身体畸形如连体婴儿分割手术、去除多余手指、脚趾等行为;(6)改善(改变)身体外观行为,如变性手术、易容手术、处女膜修补手术等;(7)恢复或增进人体功能的行为,如为近视者验光行为、对残、病患者施以电疗、牵引等康复行为;(8)其他针对不同人的具体情况,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给予相应不同的措施,并与接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根据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下列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1)没有运用医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他人治疗的行为。包括以封建迷信等方法为人“治病”、以拔火罐、刮痧等民间传统疗法、偏方等为人去除或减轻痛苦、单纯为他人制作眼镜、假肢等行为;(2)对象不是他人身体的行为,如为预防疾病的传播而实施改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疾病预防行为、兽医行为、为自己治病、心理医生为人解除心理障碍等行为;(3)不是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医学措施的行为,如单纯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疾病普查行为、单纯的体检行为、以保健为目的的按摩、推拿行为、气功调理行为等;(4)不具有医疗目的的行为。如以诈骗为目的实施的貌似为人治病的行为。诚如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所指出,事实上医疗目的无法与犯罪目的同时并存,因此医师如有犯罪目的而实施其行为,则其行为在外观上虽系医疗行为,但实质上仍应认为犯罪行为,非医疗行为。(注:蔡墩铭:《医疗犯之构成要件》,《辅仁法学》第14期。)在这里,所谓犯罪目的,应指除非法行医罪之外的犯罪目的;(5)其他与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无关的行为,如以为人身表面化妆、美容,不影响或改变人体结构及生理机能的美容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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