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自2018年起,将每年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这是继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之后,经国务院批准的第四个行业性专属节日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2021年08月18日到2021年08月26日以来,共监测到舆情信息8535条,其中微信、新闻、微博的信息较多,分别是4022条、2256条、1865条。
图1展示了监测期内各信源网络报道量随时间的变化趋势,08月20日是信息发布的高峰期,发布信息量为3569,随后于08月23日再次达到小高峰。信息发布量排名前三的信源分别是微信、微博和新闻,其中微信发布的信息量最多,信息量为3996,占总信息量的47.07%;其次为微博,信息量为2256,占比26.57%;新闻发布的信息量为1851,占比为21.80%。信息占比最少的为论坛,信息量为11,占比0.13%。
图2为本次事件中各信源媒体及网民参与情况。在本次事件中,网友主要运用微信和微博参与话题讨论,而在新闻门户网站、论坛、APP等中参与较低,微信媒体/账号参与较为活跃,有3488个媒体/账号参与,共发布4022条信息。根据不同信源发布量前三的媒体和网民来看,腾讯网、今日头条等大型资讯平台发布了本事件的相关信息,其中腾讯网的信息发布量为437,人民政协报、闽西日报等平面媒体也发布了有关信息,但信息发布量相对较低半岛全站,人民政协报的信息发布量仅为3。微信发布量前三为知否卫监、卫监那些事儿、医管新世界等医疗行业的公众号半岛全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与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受到医疗卫生行业的广泛关注。
网民关注度较高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的郑雪倩表示,此次《医师法》修订的一个特点是以问题为导向,把现实中比较好的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让其更有可操作性、执行力,对于多点执业、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等新业态呈现中出现的问题,给予了规范和指导。《医师法》新增了1个章节19个条款,其中有颇多亮点值得关注。
针对“伤医”、“医闹”等恶性事件,《医师法》总则第三条明确强调,“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第49条增加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加强对医师执业环境的保护和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障医师的执业安全作出了规定。这与原《侵权责任法》第64条和《民法典》第1228条的有关表述相类似,均着重于强调医师个人的人身及人格权益。
强化建立尊医重卫的社会环境,第五条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医师节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的表彰、奖励制度,对营造全社会尊重医师的良好氛围、促进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医师法》第29条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回应实践中的超说明书用药问题,在循证医学指导下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新法要求制定具体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2020年7月8日,广东省药学会发布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020年版)》,可为各医疗机构制定超说明书用药目录提供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法》第15条为医师多点执业提供了法律基础,并在第57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自从新医改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鼓励医师多点执业,以期推动医疗资源流动起来。但现实中由于医师的单位人性质,多点执业政策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反对,对此,《医师法》支持先前出台的多点执业政策,并要求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对医师到基层执业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2017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多点执业的注册流程,但对于如果不办理多点执业进行诊疗服务会有什么处罚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新修法律明确了这一问题。
针对医疗卫生行业中的一些负面事件,《医师法》第58条设立了医师“禁业”规则,将严重违反职业要求的医师排出在行业外,加强对医师医疗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有利于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此外,第25条、第26条、第32条等多个条款,分别从病情说明与知情同意制度的遵循、合理用药、突发事件时服从卫生健康主观部门调遣等方面半岛全站,对医师依法规范执业做出了规定。
公共场所自愿急救豁免权是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民法典》紧急救治权立法精神的延续。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只要秉承“病人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均可以和面因抢救不力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法律责任,鼓励医生“放心救人”。
“强基层”一直是卫生健康工作的重点,《医师法》第15条、第39条、第41条、第46条、第47条等多项举措强调将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引导优质资源向基层流动,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使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可以享受到更好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医师法》第30条新增规定中提出,通过鼓励远程医疗服务的方式,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为处在资源不足地区的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虽然国家卫建委颁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但本条法条也意味着互联网医疗在逐步合法化、规范化发展,对于远程诊疗平台的搭建和发展有一定的激发作用。
中西医结合已经成为制度化“标配”,《医师法》中也有体现。《医师法》将《执业医师法》中的“传统医学”统一修改为“中医”,与《中医药法》相统一。第11条再次明确师承中医的合法地位,并增加了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的方式。该条款与《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保持一致,明确了我国中医医师的重要地位。
实践中医疗机构常有中西医结合的需求,例如中医医师开西药处方、西医医师开中成药处方等,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医、中西医的发展。《医师法》第14条内容为中医医师在临床科室执业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也为经过培训和考核的西医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修法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进一步促进了中西医结合。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医疗卫生法律体系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健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例如《中医药法》、《精神卫生法》、《疫苗管理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本次新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基于现实环境的变化,紧密衔接其他现有卫生法律法规,聚焦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
《医师法》中涉及中医药的法条为第4条、第11条、第14条、第19条、第37条、第57条和第64条,对中医医师的主管部门、医师资格、诊疗范围、教育制度进行了规定,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中医医师执业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延续了《中医药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
原有的《执业医师法》[1]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规定,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需要经考核合格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者《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其这两证中任一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后,才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才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针对于缺乏系统院校教育、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的师承医师和确有专长人员而言,取得职业资格并非易事。《医师法》对此进行了修改,一方面认可了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医师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在《中医药法》的框架下,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遵循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律,对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的法定流程大大简化,确立了分置并行的双轨制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别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仍然是存在区别的[3]:经医师资格考试的中医医师由省级以上人民卫生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即可在医疗卫生机构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相比之下,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且只能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跨省执业须经拟执业机构所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医师法》延续了《中医药法》的立法精神,对中医医师分类管理,明确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两种途径,即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中医师承是中医药乃至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传统,是中医文化、中医事业不断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形式半岛全站,设立针对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医师资格考核注册新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中医医师准入制度的缺陷,让更多有技无证的中医医师通过执业门槛,提供中医服务。但另一方面,中医医师由不同主管部门管理,这对于未来中医医师队伍的整体化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等带来一定的挑战。
由于传统中医医师多成长于当地,受当地群众认可,为当地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因此各地区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符合本地特点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9月1日,上海市卫健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这份的征求意见稿中是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细化,其中有几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卫生行政健康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二是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师承学习期间、从事医师实践期间的学习重点;三是规定师承中医医师应与指导老师签订《跟师学习合同》和《临床实践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
根据《2019年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中有关数据来看,2019年全国共有1007579个卫生机构,其中中医机构仅有65809个,占全国卫生机构总数的6.53%;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共有624783人,其中中医机构共有249138人,占总量的42.5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医机构的数量远比西医机构少,虽有近一半的中医类别医师在中医机构执业,但仍有一大部分中医类别医师在非中医机构行医,中医机构每年接收的毕业生中西医专业兼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医类毕业生的就业选择。
在原《执业医师法》和2017年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将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分列,使中医医师的某些执业行为遭到质疑,如中医医师是否可以使用现代化的诊疗手段、是否可以开具西药等。中医类别医师的执业范围不明确,限制中医类别医师只能在综合性医院的中医科或中医机构执业,阻碍了中医医师的职业发展。
2021年初,国家卫健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提出“综合医院是中医药服务体系的骨干之一,是中西医结合的重要平台,是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阵地。”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对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医师法》中有两处条文,为中西医协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将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入法,从法律层面推动中、西医之间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二是允许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西医医师,在执业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这为未来培养中国特色医疗人才开创了新的模式,也为中西医融合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医药法》开创了中医诊所的备案制度,即对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诊所依法实行备案管理,而对于中西医服务均提供的诊所仍延续审批管理方式。对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诊所实行备案管理,进一步促进了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强化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了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了人民群众就医。《医师法》第20条对应《中医药法》第15条有关规定,意味着传统中医医师个体行医门槛降低,其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更加简便。
为了切实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加强对中医诊所的监管,2017年国家出台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4],明确了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及事后监管等半岛全站。从中医药统计摘编中有关数据可以看出,这一政策促使中医诊所机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详情见图8),2019年中医诊所共有57268个,增长率有所放缓。
中医诊所备案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放管服”的改革精神,进一步鼓励了社会办中医,促进中医药服务市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基层或是医疗资源缺乏的地区提供了优质可及的中医药服务,解决了民众就近就医的问题。但这一政策的变化所带来的部门职责交叉,以及对传统中医医师个体行医的监管问题仍有待进一步依法依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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